導讀: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回頭看”主要對例行督察整改工作開展情況、重點整改任務完成情況和生態環境保護長效機制建設情況等,特別是整改過程中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進行督察。
吉林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法
(2016年6月22日中共吉林省委批準 2016年6月22日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發布 2020年1月17日中共吉林省委常委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吉林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壓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根據《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以及《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實施意見》等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行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設立專職督察機構,組織開展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作為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延伸和補充,形成督察合力。各地黨委、政府應當依法依規加強對下級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
第三條 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根本立場,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各項重大決策部署,不斷夯實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政治責任,推動解決生態環境突出問題和實現高質量發展,嚴肅督察問責,加強信息公開,不斷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四條 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堅持責任導向,不斷強化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持續傳導壓力。堅持目標導向,以強有力的督察問責推動改善生態環境質量。堅持問題導向,敢于動真碰硬,推動群眾身邊生態環境突出問題切實得到有效解決。堅持依法依規,督察全過程做到嚴謹規范、客觀公正。
第五條 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包括例行督察、專項督察和“回頭看”等。
原則上在每屆省委任期內,應當對各市(州)、長白山開發區、擴權強縣試點市黨委和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以及有關省屬企業開展例行督察,并根據需要對督察整改情況實施“回頭看”;針對突出生態環境問題,視情組織開展專項督察。
第六條 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實行計劃管理,督察計劃明確當年督察工作安排,提請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領導小組批準。根據督察計劃制定年度督察實施方案,明確組建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及督察具體時間、督察方式、督察對象等,經領導小組批準后實施。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 成立吉林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推動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同志擔任,副組長由省委秘書長、常務副省長、省紀委書記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委組織部長、省委宣傳部長、分管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副省長擔任,成員包括省紀委省監委、省委辦公廳、省檢察院、省委組織部、省委宣傳部、省政府辦公廳、省司法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審計廳等。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承擔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主任由省生態環境廳主要負責人兼任。
第八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一)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研究在實施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中的具體貫徹落實措施;
(二)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決策部署;
(三)聽取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領導小組辦公室有關工作情況的匯報;
(四)審議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規范、督察報告;
(五)審議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其他重要事項。
第九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是:
(一)向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領導小組報告工作情況,組織落實領導小組確定的工作任務;
(二)負責擬訂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法規制度、工作計劃、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三)承擔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的組織協調工作;
(四)承擔督察報告審核、匯總、上報,以及督察反饋、移交移送的組織協調和督察整改的調度督促等工作;
(五)承擔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經省委、省政府批準組建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承擔具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任務。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設組長、副組長。督察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組長由現職或者近期退出領導崗位的廳局級領導同志擔任,副組長由省生態環境廳廳級領導或副廳級督察專員擔任。
省委組織部商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領導小組辦公室建立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組長人選庫,并實行動態管理。督察組組長、副組長根據每次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任務確定并授權,人選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領導小組辦公室商省委組織部選取,報省委、省政府審定。
第十一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成員以省生態環境廳各督察局人員為主體,并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任務需要抽調有關專家和其他人員參加。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成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政治堅定,對黨忠誠,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原則,敢于擔當,依法辦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三)遵章守紀,嚴守秘密;
(四)熟悉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程序和相關政策法規,具有較強的業務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夠勝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條 加強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隊伍建設,選配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成員應當嚴格標準條件,對不適合從事督察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第十三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成員實行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公務回避,并根據任務需要進行輪崗交流。
第三章 督察對象和內容
第十四條 省級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的督察對象包括:
(一)各市(州)、長白山開發區、擴權強縣試點市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并可以下沉至有關縣(市、區)級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
(二)承擔中央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省直有關部門;
(三)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的有關省屬企業;
(四)其他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領導小組要求督察的單位。
第十五條 省級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的內容包括:
(一)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以及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推動高質量發展情況;
(二)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
(三)國家和省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制度、標準規范、規劃計劃的貫徹落實情況;
(四)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推進落實情況和長效機制建設情況;
(五)突出生態環境問題以及處理情況;
(六)生態環境質量呈現惡化趨勢的區域流域以及整治情況;
(七)對人民群眾反映的生態環境問題立行立改情況;
(八)生態環境問題立案、查處、移交、審判、執行等環節非法干預,以及不予配合等情況;
(九)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及“回頭看”反饋問題整改落實情況;
(十)其他需要督察的生態環境保護事項。
第十六條 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回頭看”主要對例行督察整改工作開展情況、重點整改任務完成情況和生態環境保護長效機制建設情況等,特別是整改過程中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進行督察。
第十七條 省級生態環境保護專項督察事項主要包括:
(一)省委、省政府明確要求督察的事項;
(二)重點區域、重點領域、重點行業突出生態環境問題;
(三)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及“回頭看”、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不力的典型案件;
(四)其他需要開展專項督察的事項。
第十八條 省級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回頭看”的有關工作安排應當報省委、省政府批準。
省級生態環境保護專項督察的組織形式、人員構成、督察對象和督察內容應當根據具體督察事項和要求確定。重要專項督察的有關工作安排應當報省委、省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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